医大镜鉴 | 违反政治纪律典型案例警示(一)
信息来源:医科大 作者:医科大党风办 发布时间:2024-05-20 点击:0
党的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遵守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战略思想和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推动清廉医大建设提质增效和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现收集整理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政治纪律的典型案例以供学习教育,切实让教育者先受教育,不断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更好担起员工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
【案例一】某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某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问题。杨某,中共党员,某大学法学院教授,曾留学美国,一贯以“公知”“美粉”自居,声称民国时期是中国最好的时期之一。杨某虽在公共场合有所收敛,但多次在与同学、同乡等私人聚会场合上对党的领导、“四个意识”提出异议,以此标新立异、吸引眼球。2022年12月,杨某在同学聚会上发表不当政治言论,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上传网络,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条例》第四十九条有关规定,受到了相应党纪处分。
【案例二】东部某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吴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表评论大肆抨击、公然否定“一国两制”问题。吴某是某市公安局副局长,中共党员。周末在家休息时,吴某闲来无事,便打开微信浏览“朋友圈”。期间,看到一篇关于《一国两制》的文章,觉得“甚好”,便轻点手机屏幕进行分享,并罔顾“一国两制”政策出台的背景与实际,发表评论大肆抨击、公然否定。由于吴某社会关系广、朋友杂,其观点被广泛转发,造成恶劣影响。吴某妄议国家大政方针,违反《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规定,受到被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三】某县甲镇扶贫办工作人员谭某、王某妄议各级党委对脱贫攻坚作出的决策部署问题。2019年1月,某县甲镇扶贫办工作人员谭某在“携手同走扶贫路(41人群)”微信群中编发了一条关于脱贫攻坚的错误言论。同日,该县乙镇扶贫办原主任王某将谭某编发的错误言论转发至“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微信工作群(206人群)”。谭、王二人在全县脱贫攻坚冲刺阶段,妄加评论各级党委对脱贫攻坚作出的决策部署,给全县脱贫攻坚工作带来了消极影响,违反《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规定,谭某和王某因此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甲镇党委和乙镇党委因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管理教育干部宽松软分别受到全县通报,相关领导人员被问责。
【案例四】沈阳音乐学院原党委书记董亲学私藏、阅看有严重政治问题书籍,干扰巡视工作问题。2024年2月19日,沈阳音乐学院原党委书记董亲学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中关于董亲学违反政治纪律的通报内容为:“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私藏、阅看有严重政治问题书籍,干扰巡视工作、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长期搞迷信活动,花费巨资意图‘搭天线’谋求职务晋升”。其行为违反《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条有关规定,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
【案例五】某直属高校光华管理学院教授虞某私自携带政治有害出版物入境问题。虞某、涂某等5人前往台湾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期间,虞某出于个人兴趣在台北某书店购买了一些涉及政治人物和政治事件的图书并带回境内。依据《条例》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六】某中央国家机关人事处原处长苏某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问题。苏某,中共党员,某中央国家机关人事处原处长。其曾在某省挂职锻炼,逢人便讲某省是其第二故乡。苏某与单位某些该省籍人员经常聚在一起,围绕自己建立一个“小圈子”。“圈子”里的成员拉帮结派,尤其在干部提拔任用时,这些人互相投票,排除他人。苏某作为人事处处长,在组织考察时对“圈子”成员均说好话,大力推荐,毫不避讳,在单位中造成了较坏的影响。单位的其他同志对干部任用公平产生了质疑,并向有关领导书面反映。经查,苏某搞非组织活动、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捞取政治资本,与这些“圈子”成员互相帮衬拉扯,帮忙办事。苏某违反《条例》第五十四条有关规定,受到了相应的党纪处分。
【案例七】某供销社原党组书记、主任赵东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及培植个人势力问题。赵东风在担任某省供销社党组书记期间,通过向人事部门及下属企业打招呼、在党组会上率先发言等手段,将与其关系密切并多次向其行贿的多名下属先后提拔、重用为省供销社下属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以达到其掌控省供销社主要下属企业的目的。其在任期间,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省供销社机关及下属企业的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流于形式,管党治党严重失职失责;对省委巡视指出的省供销社在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未严格按要求整改到位。赵东风行为违反《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七十四条有关规定,受到了相应的党纪处分。
【案例八】某市委原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余某搞“山头主义”问题。在任职期间,常以“头人”自居,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身边亲属“行方便”、为不法商人“开绿灯”、为违法犯罪活动撑“保护伞”,不断巩固自己的“山头”地位。一些党员干部缺乏“政治安全感”,与他套近乎,向他递“投名状”,以获得更高的政治地位和更大的经济利益,导致清清爽爽的同事关系、上下级关系荡然无存,他自己也成为当地政治生态的“污染源”。其行为违反《条例》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受到了相应的党纪处分。
【案例九】湖北长江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陈义国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结交“政治骗子”妄图逃避组织调查问题。2017年至2022年,时任湖北长江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陈义国为了短期内提升政绩,置党中央关于国有文化企业要坚持立足主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于不顾,未经省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与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扩大投资规模,偏离文化主业发展,大肆开展汽车、钢材等大宗贸易,茶叶融资性贸易和开发房地产等非主营业务投资,察觉自己被组织核查后,结交并给“政治骗子”分包工程。2022年9月,陈义国被省监委留置后,相关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合作终止。陈义国行为违反《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受到了相应的党纪处分。
【案例十】北京师范大学原党委书记刘川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问题。北京师范大学党委原书记刘川生理想信念缺失,政治意识淡漠,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不担当、不作为,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刘川生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其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第七十四条有关规定。2021年12月30日,被开除党籍,并按六级职员调整其退休待遇。
【案例十一】贵州省黔南州独山原县委书记潘志立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政绩观错位,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问题。潘志立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行其是,拒不执行党中央关于耕地保护的大政方针政策,造成大量耕地和基本农田被违法违规占用,对国家督查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整改落实不坚决,搞敷衍整改;不顾民生盲目举债打造“天下第一水司楼”“世界最高琉璃陶建筑”等“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导致独山县政治生态恶化。违反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四条有关规定,其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违纪违法所得收缴;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案例十二】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赵吉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问题。2016年至2020年,时任长阳县委书记赵吉雄,表面上表态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背后却纵容、支持某企业在清江流域开发房地产项目中非法挖山采石、破坏生态环境。中央环保督察组三次向长阳县政府交办反映该问题的信访件。赵吉雄在安排信访件调查处理时要求“对上级回复少说问题,如果存在问题在县内及时整改”,在报告调查结论时要求该县政府以地产项目“没有严重破坏山体行为”“是排险及场平,不是采石场”等理由搪塞回避问题,否认非法采石,将严重失实的调查报告上报中央环保督察组。经评估,该企业违规开发行为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经济损失1.12亿元。其违反了《条例》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受到了相应的党纪处分。
【案例十三】合浦县医疗保障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兵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问题。北海市纪委监委2020年8月26日合浦县医疗保障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兵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调查期间,王兵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王兵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王兵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党性原则荡然无存,毫无敬畏之心,纪法意识淡薄,甘当两面人,与他人串供。其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有关规定,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十四】某市公安局和某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内团结问题。和某,中共党员,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和某因对部分领导干部心怀不满,于是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购买两张移动电话卡,发送数十条匿名短信,在干部之间制造、散布和传播政治谣言,破坏领导之间的信任与团结,使他们互相猜忌产生矛盾。其行为对当地的政治生态、发展环境、团结统一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违反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受到相应党纪处分。
【案例十五】北方工业大学原党委常委、副董事长沈志莉匿名诬告他人,参加迷信活动问题。2021年7月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北方工业大学原党委常委、副董事长沈志莉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在沈志莉的主要违纪事实中,被列于首位的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2006年至2020年间,因工作与他人发生矛盾,沈志莉先后20余次向中央纪委、北京市纪委、市委巡视组、市教委等多家单位进行匿名诬告,涉及2所高校及市委教育工委8名局级领导干部,对学校政治生态造成严重破坏。直至组织审查期间,沈志莉才承认所谓的“匿名举报”是其为了发泄个人不满,故意编造。沈志莉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条例》第五十九条和第七十条相关规定,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书籍、官方媒体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