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医学专业设置标准
信息来源:不详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15-11-18 点击:0
口腔医学专业设置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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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业设置基本依据 1、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规格适应社会和卫生事业发展需求。 2、专业设置符合规模效益和布局合理的原则。 3、办学指导思想明确,有切实可行的专业建设规划和实施办法。 4、有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学计划,有健全的专业组织和业务管理制度。 二、专业教学组织 1、设置口腔医学专业学科,下设口腔内科学、口腔外科学、口腔修复学等教研组,相近课程可以合并建组。 2、专业学科主任应具有高级职称和较高教研能力、专业实践能力及管理水平。 3、教研组组长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一定教研能力、专业实践能力及管理水平。 三、专业团队配备 1、专业教师应具有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教师任职资格。 2、专业课教师中,本校专、兼职教师不少于80%。 3、外聘专业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有正式聘任手续并相对稳定。 4、专业课教师数与本专业在校员工数(含毕业实习生)之比为1:25~1:35。 5、以每年招收两个班为基数,各门课程的团队最低数量分别为:口腔解剖生理学、口腔内科学、口腔外科学、口腔修复学各2名,口腔组织学及病理学、 口腔预防保健学各1名。两个班以上按比例适当增加。 6、专业课教师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者不低于60%,高级职称者不低于 15%。 7、专业课教师每3年应有6个月(可累计)的临床或专业实践时间。 四、专业设施 1、设置口腔临床实验室(含口腔颌面颈部解剖、口腔预防保健学、口腔内科学、口腔外科学),其使用面积不少于90m2;口腔修复学实验室(含牙体解剖、包埋与热处理、焊接与铸造、打磨抛光、烤瓷等),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80m2;模拟临床示教室(含口腔颌面放射,如学校有必威或口腔门诊部者可不设此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0m2;各实验室有相应的准备室、标本模型陈列室等。功能相近的实验室可综合使用。 2、专业课主要实验设备见附表。 3、专业课的实验开出率,应达到教学计划和大纲规定的90%以上。 4、有含核心期刊的三种以上专业杂志及专业课教学所需的挂图、标本、模型、视听教材。 五、毕业实习 1、有相对固定的社区实习基地及县级以上实习单位。 2、有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实习大纲规定项目的完成率应达90%以上,并有出科考试。 3、实习单位有专人负责实习工作,各实习科室均有带教老师。带教老师 应具有5年以上的实践经验和医(技)师以上技术职称。 4、学校有实习管理组织和完善的实习管理制度。 附表:口腔医学专业课主要实验设备
注:标"*"的设备为逐步配备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