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实施办法(必威团委)
信息来源:必威团委 作者:院团委 发布时间:2020-02-20 点击: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组织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需要。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推优”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8岁以下青年员工入党,一般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必须经过“推优”程序。
第三条 “推优”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坚持党员发展标准,保证推荐质量。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推优”工作在公司党委、公司党总支领导下,在校团委的指导下,由学院分团委具体组织实施。公司党总支要支持和帮助分团委开展“推优”工作,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推动“推优”工作健康发展。
第五条 公司党总支要将“推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目标管理、党员发展工作计划和团组织整体化建设之中。在部署发展党员工作时,要对分团委开展“推优”工作提出要求,制定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要征求分团委的意见。要帮助基层团干部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定期听取团组织的“推优”工作汇报,及时帮助解决“推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学校把“推优”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检查和考核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三章 培养教育与“推优”标准
第七条 公司党总支和分团委要制定对优秀团员教育培养的年度计划。对于要求入党的团员,党团组织应按照党员标准进行培养,通过青年共产主义学校、党校等对他们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通过思想教育和社会实践的锻炼,使他们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对他们进行党的历史和光荣传统教育,帮助他们增强党的观念,端正入党动机;要求团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知识,引导他们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模范作用。
第八条 公司党总支和分团委要从新生入学就开始抓紧做好“推优”工作,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
第九条 “推优”对象应满足的基本条件是: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主动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报告;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团支部民意测评同意率超过50%;每学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全班前二分之一;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第十条 “推优”工作要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团组织向公司党总支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对那些拥护党的纲领、积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条件具备的优秀团员进行考察,及时向党组织推荐。
第四章 “推优”办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推优”工作在每年四月和十二月进行。
第十二条 班级团支部在班主任的指导下,讨论确定拟推荐名单;召开团员大会(实到人数不低于应到人数的4/5),团支部委员会介绍拟“推优”的团员情况,团员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得票超过一半者方可作为推荐对象,推荐对象确定后,由团支部将名单报学院分团委审定。
第十三条 分团委通过座谈会、民意调查等形式广泛征求公司党总支和任课教师意见,进一步审查考核后,研究确定推荐对象,发放《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经团支部、分团委签署意见向公司党总支推荐,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党总支根据分团委的推荐意见,及时讨论研究被推荐的优秀团员的情况,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将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通大学党委组织部、共青团南通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团员民主评议考核条准
一、“优秀团员”标准
1. 自觉认真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学习积极主动,无缺席现象。
2. 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成绩优良,综合测评在班级前五名。
3. 认真学习团的知识,模范履行团员义务,按时主动缴纳团费,过好团组织生活,无缺勤。
4.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社会实践活动、青年志愿行动,校园文化活动等各项活动,并在活动中起表率作用,能出色地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5. 认真参加团员评议和考核,深刻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模范遵守团的纪律和校规校纪,敢于制止不良行为,自觉与歪风邪气作斗争。
6. 关心同学,乐于助人,城市正派,品德高尚,勤俭节约,热爱劳动,讲究卫生,宿舍卫生良以上。
说明:院级优秀团员比例为0.5%,系级优秀团员比例为5%,比例到系,不到班。
二、“合格团员”标准
1. 能按要求参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学习,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学习从不无故缺席。
2. 认真学好科学文化知识,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3. 履行团员义务,执行团的决议,按时交纳团费,团组织生活出勤表在80%以上。
4. 能参加团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5. 参加团员评议和考核,能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遵守校纪和团的纪律,敢于改正缺点和错误。
6. 团结友爱,助人为乐,诚实谦虚,热爱劳动,讲究卫生,宿舍卫生中以上。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帮助有忏悔之意者,为经帮助能够合格团员
1. 无故不参与政治学习次数超过三次之一。
2. 无故不参与团的组织生活次数超过三分之一。
3. 连续三个月不交纳团费。
4. 连续三个月不参与团的重要活动或不完成团组织分配的工作。
5. 受院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6. 因成绩问题达到留级标准。
7. 其他违反《团章》规定较重的情况。
说明:经帮助能够合格团员的考察期为一年,如考察期满仍为改正或连续两次被评为经帮助能够合格团员者,作不合格团员处理。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团员
1. 不参加政治学习次数超过二分之一。
2. 连续六个月不参与团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团费。
3. 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团的各项活动,不完成团组织分配的工作。
4. 因学习成绩问题退学。
5. 严重违反《团章》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受刑事处分。
6. 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含严重警告 )。
说明 :不合格团员要经团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团组织委员会批准后,开除团籍。
本条例解释权在必威团委,如遇特殊情况,由必威团委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