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科研办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15-12-02     点击: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项目实施绩效,确保项目管理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按期、按质、按量完成项目预定的目标和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自治区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科技发展需要,以自治区本级财政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围绕预定目标和任务进行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项目可视具体情况下设若干课题。

第三条  项目按照“出产业、出专利、出标准、出能力、出人才”目标要求,突出重点,加强集成,搞好联动,提高显效,遵循“权责明确、指标科学、操作有效、程序规范”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根据职责不同,项目的组织管理实行自治区科技厅、地级市科技局或区直有关部门(单位)、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项目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并商自治区财政厅确定年度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支持的原则和重点,负责编制和发布年度项目(课题)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课题)申报;

(二)组织项目(课题)申报受理和立项的招标、评估或评审,建立备选项目库,审定立项项目(课题),确定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下达年度项目(课题);

(三)编制年度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建议,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达年度预算经费;

(四)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督促、检查项目(课题)的实施,协调并处理项目(课题)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项目(课题)验收,汇总登记项目(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管理项目(课题)成果的知识产权;

(六)协调指导地级市、行业部门制订科技计划。

第六条  地级市科技局及区直有关委、办、厅、局的科技管理机构是项目(课题)的推荐部门和协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区域、行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或项目(课题)建议;

(二)组织所在地、主管行业有关单位申报或投标项目(课题),负责向自治区科技厅推荐、汇总申报项目(课题);

(三)接受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督促、指导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协助落实项目(课题)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五)接受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管理项目(课题),监督、检查项目(课题)的执行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课题)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六)接受自治区科技厅委托主持项目(课题)验收、鉴定。

第七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按期完成项目(课题)预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

(二)及时报告项目(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按要求定期编报项目(课题)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四)项目(课题)完成后按要求及时申请验收,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五)按照科研档案管理要求,做好项目(课题)全过程档案的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确保项目(课题)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六)管理和保护项目(课题)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八条  联合承担或下设若干课题的项目原则上实行牵头承担单位负责制。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由自治区科技厅通过申报评审或招标等方式筛选确定,或由自治区科技厅根据项目实施需要指定。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除了履行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之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做好项目的课题分解,落实课题内容与目标任务及课题承担单位;

(二)负责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

(三)负责组织督查、协调课题的实施;

(四)协助自治区科技厅做好课题验收、绩效考评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可委托有关地级市科技局或区直有关部门(单位)、科技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管理。委托管理事项应当在项目合同中明确。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原则上不委托管理:

(一)已设有牵头承担单位的项目;

(二)已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

(三)其他不宜委托管理的项目。

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级市的项目,原则上不委托地级市科技局管理;跨两个以上(含两个)区直部门(单位)的项目,原则上不委托区直有关部门(单位)管理。

第十条 建立专家咨询机制,专家咨询意见作为项目(课题)决策与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聘请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参与项目(课题)立项、实施、验收和绩效考评等环节的咨询工作,专家对其出具的咨询意见负责。建立和完善专家遴选、回避、考评制度。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常年受理重大科技需求或项目(课题)建议。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自治区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以及重大科技需求或项目(课题)建议,编制并发布年度项目(课题)申报指南,组织开展年度项目(课题)集中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课题)申报实行归口和限额推荐。推荐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课题)进行形式审查,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课题)统一报送自治区科技厅。项目(课题)推荐部门为市科技局的,应当商同级财政部门后联合上报。

第十四条 对研究开发目标和内容明确、完成时限和评审标准确定,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项目(课题),应当依据《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实行招标。

第十五条 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包括投标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项目(课题)实施内容要求相关的研发经历和研发积累;

(三)具有项目(课题)实施所需的配套资金、研发人才和技术装备等条件;

(四)具有项目(课题)实施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

(六)具备年度项目(课题)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了解和掌握所在领域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有较宽的知识面,在本领域内有较高的权威性,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良好的社会信用;

(二)具有组织、协调其他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合同任务的能力;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是企业的,其近两年财务经营处于盈利状态;

(四)具备项目申报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申报项目(课题)时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课题)申报书;

(二)项目(课题)申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科技攻关和新产品试制类的项目(课题),应提供立项检索查新报告;技术引进、产品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类的项目(课题),应提供专利检索查新报告;

(四)与项目(课题)申报书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同一申报单位的同一项目(课题)内容,在同一年度不能重复申报,也不能拆分另行申报。

第十九条  项目(课题)申报材料由自治区科技厅受理。自治区科技厅对受理的申报项目(课题)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课题),按《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评估评审办法(试行)》组织评估或评审。评估报告或评审意见作为项目(课题)立项审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经评标、评估、评审且建议立项的项目(课题),进入备选项目库。自治区科技厅依据招标结果、评估报告或评审意见,从备选项目库中择优筛选符合年度目标的项目(课题),编制年度项目(课题)立项计划,并予以下达(或与区直有关部门联合下达)。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在立项项目(课题)中择优筛选并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自治区本级预算经人大会审议批准后,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联合下达年度财政预算经费,予以项目(课题)财政经费补助。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将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逐步对项目(课题)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合同是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项目合同应当明确签约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签订项目合同以项目下达文件为依据。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自治区科技厅签订项目合同。逾期不签订的,作自动放弃项目处理。

(一)财政经费补助的项目,应当在财政经费下达文件印发后30天内签订项目合同;

(二)在立项文件中明确为自筹经费的项目,应当在立项文件印发后30天内签订项目合同。

第二十四条 签订了项目合同的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在文件印发后45天内与本项目的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确定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送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项目合同是课题任务书签订的依据,课题任务书条款不得与项目合同条款相抵触。课题任务书具有与项目合同同等效力,是课题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合同蓝本(格式)和课题任务书蓝本(格式)由自治区科技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统一编制。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承担单位应当定期向自治区科技厅书面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包括经费使用情况),填报有关项目信息报表。

第二十七条  受委托管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全程跟踪、督促检查和协调管理,监督财政经费的使用和配套经费的落实,定期将项目执行情况反馈自治区科技厅。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课题)实施期限内,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配合自治区科技厅、项目受委托管理单位或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对项目(课题)进行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项目(课题)内容和实施期限,确需调整的,应向自治区科技厅正式行文提出书面申请(应有申请文件编号),经自治区科技厅审核批复同意后方可调整。

委托管理的项目或有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课题,申请调整材料应当附上受委托管理单位或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审核意见。

第三十条  无法继续实施或已失去继续实施意义需要撤销或终止的项目(课题),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向自治区科技厅正式行文提出书面申请(应有申请文件编号),自治区科技厅视具体情况作出决定。财政经费支持项目(课题)的撤销或终止,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向自治区科技厅做出书面报告。

委托管理的项目或有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课题,申请撤销或终止的材料应当附上受委托管理单位或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审核意见。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课题)按合同(或课题任务书)要求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规定期限满后3个月内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提前完成的,可以提前提出验收申请)。

实行牵头承担单位负责制的项目,申请项目验收期限可相应延长1个月。

第三十二条 项目(课题)的验收工作按《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另行制定)执行。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由自治区科技厅发给验收证书。

第三十三条  需要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课题),按科技部科技成果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课题)鉴定和验收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同时进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2年内,承担单位应当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对验收项目(课题)进行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上报有关数据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五条 项目(课题)取得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权属与管理(包括成果的保密、登记、转让、奖励等)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建立项目(课题)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课题)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包括咨询专家)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单位和个人信用状况作为项目(课题)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七条 在项目(课题)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项目(课题)承担(申请)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自治区科技厅记入不良信用记录,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并撤销项目(课题),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补助经费,在13年内取消该单位或相关人员的项目(课题)申请资格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故不履行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或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课题)难以实施的;

(二)随意变更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内容的;

(三)项目(课题)到期不申请验收或因人为因素造成项目(课题)不能通过验收的;

(四)不按规定报送项目(课题)实施进展情况相关材料的;

(五)同一申报单位的同一项目(课题)内容,在同一年度重复申报或者拆分另行申报;

(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端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在项目(课题)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包括咨询专家)违规操作,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自治区科技厅记入不良信用记录,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项目(课题)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咨询专家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由自治区科技厅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管理不适用本办法,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课题),其经费管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桂财教〔200738号)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制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科综字〔1998〕第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地级市科技局或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